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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政策问答——司法篇

东风汽车报   2024-11-28 09:25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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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2024年3月1日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法发〔2024〕6号)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、法律适用、办案要求等相关问题。

一、《指导意见》针对的是哪类犯罪案件?

答:《指导意见》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,是指采取欺骗手段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。

二、《指导意见》是如何界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骗保刑事案件?有哪些处罚?

答: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对组织、策划、实施人员,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以诈骗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:

1.诱导、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,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;

2.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;

3.虚构医药服务项目、虚开医疗服务费用;

4.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;

5.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;

6.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;

7.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;

8.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。

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,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,以贪污罪定罪处罚。

三、《指导意见》如何界定个人医保骗保刑事案件?有哪些处罚?

答: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以诈骗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:

1.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;

2.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;

3.虚构医药服务项目、虚开医疗服务费用;

4.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;

5.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、医用耗材等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;

6.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。

对实施医保骗保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,应当综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数额、手段、认罪悔罪、退赃退赔等案件具体情节,依法决定。

四、收购和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怎么处罚?

答: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、销售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;指使、教唆、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,进而非法收购、销售,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以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
对规定的主观明知,应当根据药品标志、收购渠道、价格、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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